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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期間只要連續達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達6年,或受聘僱於不同雇主所累計工作年資達11年6個月以上,每月總薪資達新臺幣2萬4,000元,具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及接受20小時補充訓練 ...

  2. 勞動部表示,經統計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招募申請案常見退補件原因,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地址與戶政資料不符、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未辦理外國人解約提前出國驗證程序及未完成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程序等。

  3.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果在聘僱期間,有被看護者死亡或已無聘僱需求等事由,可以申請將所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於轉換期限內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後,就可以繼續從事看護工作,轉換雇主程序與現行移工相同。 新雇主於取得符合資格及有效期限之被看護者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至長照中心推介完成後,就可以接續聘僱等待轉換的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須達每月總薪資2萬4,000元,如每月總薪資達2萬6,000元以上,得免除20小時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4. 發展署也說明,外籍看護工來臺工作須先取得90小時照顧服務員訓練專長證明,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得另透過補充訓練強化照護技巧,勞動部已發展多元訓練管道,包括地方政府開專班訓練、到宅指導等,以及開設數位課程,且正在規劃線上 ...

  5. 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答:雇主得依現行移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 (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 ...

  6. 依勞動部109年7月7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移工的轉換雇主期間則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60日。 另移工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雇主應依限為移工辦理轉換登記.

  7. 勞動部自去(111)年4月30日起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相關措施,為失能者長期照護提供了一條勞雇雙鸁的道路,除可讓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長期照護人力短缺問題得以適當補充,亦可建構更穩健的勞資關係。. 勞動部表示,目前有許多在臺工作的優秀資深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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