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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為測量地球表面上各點之相關位置,用以測繪各尺度地形圖或工程圖 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及作戰之需,並求其業務處理標準化,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本測量規則之範圍包括大地測量、地形測量及航空攝影測量等三類。 第 3 條. 大地測量為各種測量之平面與高程控制,且供地球物理研究之數據,應力 求精確,便利爾後測量之應用。 第 4 條. 大地測量包括一、二等之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天文測量、重 力測量、衛星測量與水準測量 (含驗潮) 。 第 5 條. 地形測量包括三等 (含) 以下等級之三角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及各 比例尺地形圖測繪。 第 6 條. 地形測量得視測量地區情況採用航空攝影測量。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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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照地圖投影計算之圖隅點座標值,檢查每幅地圖上所繪四個圖隅點之位 置及其經緯度註記有無錯誤,圖隅點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二公厘。 第 137 條

  4.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公告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之必要者,應檢送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圖說及有關資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據以辦理。

  5. 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左側註記

  6.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補給站,再由所隸軍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7. 第 9 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 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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