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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非屬海洋資源地區者,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範圍依據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臺灣通用電子地圖之圖幅分別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為圖冊,並得視需要予以分冊。

  3.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5.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 ...

  6.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 ...

  7.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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