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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7月10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7-10.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2.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3.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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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12月16日 · 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6. 2020年12月7日 · : 1.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修正]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 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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