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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金融機構應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公司法人名下已有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 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 」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www.cbc.gov.tw/tw/dl-187942-5eb0f3a8d65c419386704679063632f1.html
  1. 2023年7月10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7-10.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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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轉存款 選擇性信用管理 理監事會議決議 利率及準備 ...

    • 問與答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

  2.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3.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09.12.9. 109 年12 月9日增修版. 壹、購置住宅貸款. 一、自然人第3戶購屋貸款. Q1: 自然人名下2 戶以上房貸之認定方式?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已有2 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 」者( 購置不動產) (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Q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如發現自然人名下有1戶資金用途代號為「1 」之房貸,惟該件房貸有2戶以上房屋為擔保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答: 1.

  4.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2-07.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辦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

  5. 2021年9月27日 · 公告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2021.09.27.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2281.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 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 2.

  6. 2021年12月16日 · 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規定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金融機構應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定期確實填報不動產抵押貸款情形。 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7.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