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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 ...

    •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編 審判程序
    • 第三編 執行程序
    •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審判活動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四章 迴避

    第四十七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八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七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七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七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係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除前款規定外,涉外民事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繫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七條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百七十九條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因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二百八十條當事人之間的同...

    第二十五章 送達、調查取證、期間

    第二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七)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八)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九)採用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

  2. 其他人也問了

  3.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4.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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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3年9月2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3年09月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