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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本名,利用人利用時, (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 (即不具名); (2)標示他人姓名 (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 (3)標示著作人之其他別名等。 二、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別名,利用人利用時, (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 (即不具名); (2)標示他人姓名 (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 (3)標示著作人之本名或其他別名等。 三、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未標示任何姓名 (即不具名),利用人利用時, (1)標示著作人本名; (2)標示他人姓名 (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 (3)標示著作人之別名等。

  2. 「著作人格權」的重要性.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完成著作以後,不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就自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可以再區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創作是一項嘔心瀝血的過程,也像母親孕育生產子女一般地辛勞,著作人對於自己的每一件作品,都有著深厚不可分割的關係。 著作人對於他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法律所賦予經濟上的利益,受有終身加五十年保護期間的限制,而且是可以加以轉讓的。 不過,在著作權法的設計上,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是永遠受保護的,不會因為著作人過世而受影響,也不會隨著作財產權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為了保護著作人與他的作品的深厚關係,著作權法甚至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可以繼承或轉讓。 何謂「姓名表示權」?

  3.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4. 著作人的認定是主張著作權時最重要的基礎,獨立完成著作的作者一定要在作品上作好著作人標示,而公司員工與公司間,委外案件之承商與業主間,對於誰是著作的著作人,也應瞭解法律的原則規定,事先思考清楚是否要作例外的約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5.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現場演唱會中,主辦單位通常會禁止觀眾錄音或錄影,說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 觀眾買了票來欣賞演出,到底有沒有權利錄音或錄影? 主辦單位依法有沒有權禁止觀眾錄音或錄影? 觀眾如果錄音或錄影,對這些錄製成果,可否主張著作權? 現場演唱會,涉及音樂著作與表演二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作詞作曲的老師完成一首首音樂著作,而歌手對同一首歌每演唱一次,都是不同的表演。 音樂著作與表演,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將音樂著作列為著作例示之一種,而第七條之一則將表演以「著作」保護之。 理論上,作詞作曲的老師享有音樂著作之著作權,而表演的歌手享有表演的著作權,但唱片公司常會透過契約,取得音樂著作與表演之著作權。

  6. 畢業照的著作權疑議解析.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0. ch7943wa@ms12.hinet.net. 畢業季節,各校都要製作畢業紀念冊,但很少有人關心畢業紀念冊的著作權議題。. 由於各級學校的做法不同,這些照片的利用,必須預作因應,否則後續的發展 ...

  7. 錄音創作,在我國是以著作權保護,歸類在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的「錄音著作」。 在著作權法主管機關依據該條第二項授權所訂定發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之 (八)的定義,「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錄音著作」保護的,不是所錄製的聲音,而是聲音錄製的成果。 以歌手演唱為內容的「錄音著作」,保護的不是歌手的演唱,而是把歌手演唱錄製下來的成果。 所以,以盧廣仲的「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專輯為例,盧廣仲演唱的「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表演」,著作權屬於盧廣仲,但唱片公司添翼音樂經盧廣仲同意,將其演唱內容錄製成「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錄音著作」專輯,其著作權則歸添翼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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