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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第 12 條

      第 12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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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檢索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友善列印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 ...

    • 沿革

      沿革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 勞工 。 第二: 自營作業者 。 第三: 受 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3. 2020年12月21日 ·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重點提示就業場所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4. 2021年5月18日 · 1️⃣ 甲類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2️⃣乙類 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 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3️⃣丙類 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 150 公噸 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5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4️⃣ ...

  5.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第4條.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 ...

  6.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7.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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