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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第 12 條

      第 12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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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檢索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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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營作業者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 ...

    • 沿革

      沿革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3. statdb.mol.gov.tw › html › com勞動統計名詞

    統 計 名 詞 解 釋. 1.就業者(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 雇主.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3. 自營作業者.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 ...

  4. 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 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關人員幫同工作者而言至以 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 事業主」,其縱有勞動

  5.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 七條之施行,監督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善盡危害告知及統合安. 全衛生管理義務,督促各級承攬人,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以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承攬在當事人. 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 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

  6.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 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8.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大法官解釋(舊制)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