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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02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更新日期:113-04-09.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餘額為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 ...

  2. 1912 什麼是薪資所得?. 更新日期:110-11-15. 1.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 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 ...

  3. ()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的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必要費用項目分別是: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三)薪資所得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 (https://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 (不含二維申報書)辦理。

  4.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及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110年1月1日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

  5.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21 什麼是職業上工具支出? 有金額限制嗎? 更新日期:110-10-06.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 1.書籍、期刊:與職業有關領域的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2.工具: ①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器材或設備。 ②為職業安全的目的,所需防護性質的器材或裝備。 ③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的裝備或道具。 3.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應採用平均法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不得間斷,耐用年數為3年,免列殘值,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6. 1. 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7.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3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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