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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設備認可.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訓練機構查詢.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簡易疏散避難地圖.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各消防局據點聯絡方式. 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2.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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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專技公告1.內政部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簡稱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者應依. 申報辦法第9條立即改善改善完成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2.除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檢修結果3.本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網頁預計於113年1月1日起僅提供查詢實際執業之專技人員請尚未申請執業. 公告者,儘速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本署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 資料異動者,亦同。 因E政府登入版面變更,請專技人員及其助理登入時. 選擇 [ 各類憑證登入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 系統報修問與答專線: (02)8195-9236.

  5. 首頁 證書查詢. 證書查詢. SEARCH. 備註. 1.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查詢. 2.如需證書補發請至學員專區申請. 3.僅能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專技複訓等課程. 4. 外籍人士請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完成課程後查詢

  6. 一、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請上傳受訓證書檔案至系統. ※共同防火管理人. 依目前法規,共同防火管理人免受訓證書。

  7. 管理權人變更、防火管理人更動或現場元,才需重新繳交防護計畫。 3.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已遴用防火管理人,並制定防護計畫書後,須定期的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肆、申請注意填寫事項 當屬高樓建物時,在系統備註說明,附註何種防火管理申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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