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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為測量地球表面上各點之相關位置,用以測繪各尺度地形圖或工程圖,供 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及作戰之需,並求其業務處理標準化,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本測量規則之範圍包括大地測量、地形測量及航空攝影測量等三類。 第 3 條. 大地測量為各種測量之平面與高程控制,且供地球物理研究之數據,應力 求精確,便利爾後測量之應用。 第 4 條. 大地測量包括一、二等之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天文測量、重 力測量、衛星測量與水準測量 (含驗潮) 。 第 5 條. 地形測量包括三等 (含) 以下等級之三角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及各 比例尺地形圖測繪。 第 6 條. 地形測量得視測量地區情況採用航空攝影測量。 第 7 條.

  3.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 ...

  4.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二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至秒止。. 第 58 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 mm+5 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 ...

  5. 1.非屬海洋資源地區者,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範圍依據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臺灣通用電子地圖之圖幅分別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為圖冊,並得視需要予以分冊。

  6.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圖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補給站,再由所隸軍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四、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 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六、分類:指一般廢棄物於排出、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中,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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