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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這件民事判決中,引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關於「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兜底權利」,據其庭長陳錦川法官説,是「不要受技術和經營模式的限制,要透過紛繁的外表,抓到法律的實質」,但這種著作權人享有的不

  2. 在店裡開電視或收音機給客人看電視、聽音樂,為甚麼要付錢? 電視或電台不就是要播給人家看,給人家聽的? 電台已經付一筆錢給著作權人了,為何著作權人還要向店家收錢? 很多人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讓我們這麼看問題。 店家有沒有使用到音樂著作權人的音樂? 店家為甚麼要使用音樂? 店家可不可以不要開電視、聽廣播或播音樂? 廣播電視台向音樂及錄音的著作權人付一筆錢,就可以播出音樂,這在著作權法上稱為「公開播送」的授權。 法律關係到這裡就結束了,如果廣播電視台要將節目透過網路播出去,應該再付一筆錢給音樂、錄音及錄音裡的表演的著作權人,因為這是在傳統的廣播電視之外,對著作的另一種利用行為,稱為「公開傳輸」。 連廣播電視台的不同利用管道,都要分別付錢,就別覺得奇怪,為何店家開電視或聽廣播,也應該另外付錢。

  3. 著作權法不給著作權人出借權,而圖書館又肩負知識普及的社會公益任務,不能加以限制。. 基於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北歐國家在著作權法之外,單獨立法賦予作者及出版界「公共借閱權」,規定公共圖書館每借出去一本書,政府都應編列預算,彌補作者及 ...

  4. 商標法對於商標註冊有很多不准的理由,如果智慧局的商標審查官不察或事實上不可期待發現不准註冊之事實,竟准予註冊公告,任何人都可以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由智慧局審查其理由,決定是否撤銷註冊公告;若已逾越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異議期間,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評定,由智慧局評定是否撤銷註冊公告。 在商標法不准註冊的理由中,有兩個規範是禁止惡意搶註他人沒有註冊的商標。 一個規範在第30條第1項第11款,禁止與他人沒有註冊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一個規範在規範在第30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未註冊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情形。

  5. 他一樣可以只管授權,至於文章則由被授權人自己想辦法。 對甲資料庫業者而言,重新繕打電子檔或是掃瞄,都是一件費力氣的事,如果可以取得電子檔,可以省去大量經濟成本。 所以,甲資料庫業者可以和作者乙約定,由作者乙提供電子檔。 另一個可能,是丙雜誌在刊登時,先取得作者乙的授權,除了刊登在丙雜誌外,還授權丙雜誌可以再授權他人轉載或作任何利用。 有些雜誌是無償取得作者同意可以再授權的權利,有些則是若再授權他人使用而有收益時,會約定和作者拆帳。 不過,即使是可以和作者拆帳,其實作者能得到的實質收入都很少,因為個別文章的利用次數,通常不會太頻繁,反而是資料庫業者徵集的文章越多,吸引使用者的人數越多,收入會較集中,有助於增加收益。

  1. 全慧彬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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