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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函釋內容: 何時發放股息紅利由公司自行決定. 關於股息及紅利應於何時發放,係公司自行決定問題,董事會如遲遲不予發放而損害股東權益時,應訴請法院裁判解決。 (經濟部66年5月20日商13031號)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消失轉發現金股利適用問題. 已指明用途之特別盈餘公積,倘其原提之目的已消失,應予查明屬實後,可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增資。 查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係依公司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所提存,公司自可依變更章程方法或股東會再為新決議而變更其提存之目的。

  2.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3. 新修正公司法有關員工獎酬相關條文(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235條之1、第267條)所稱「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認定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第369條之11之標準為之。

  4.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5. 2015年6月26日 · 2015年5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司法(下同)第235條(刪除2、3及4項)並增訂第235-1有關員工酬勞的分派。. 本次公司法修正前,實務上公司章程均依修正前第235條第2項訂明一定比例為員工紅利,而依232及第237之規定,公司倘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

  6. 一、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比率訂定方式,選擇以固定數(例如:2%)、一定區間(例如:2%至10%)或下限(例如:2%以上、不低於2%)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本部104年6月11日經商 ...

  7. I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Exc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II 公營事業Exc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8. 公司法第235條等修正(員工酬勞) 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及線上繳費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及影印 有限公司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9. 2016年6月12日 ·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司章程倘係以年度獲利之定額方式訂定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分派(例如於章程規定: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OO元 ...

  10. 在草擬修法之過程中,有論者擔憂,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刪除此項規定,員工權益恐有受損之虞。 是以,最後於104年5月20日公布之修法除刪除公司法第235條第2至第4項關於員工紅利之規定外,並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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