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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公開徵信與隱私保護 本會將定期在網站公布《財團法人法》、《公益勸募條例》與《公益團體自律公約》要求公開徵信的資訊。 本會公開資訊也可在「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網站與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中查詢得知。

  3.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 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4. 徵信服務是指徵信機構通過徵信系統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諮詢等服務。 徵信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5. 徵信也可稱為「授信」(徵信英文為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徵信意思是指當銀行或企業要提供有擔保或無擔保的貸款或計算其信用額度,事前會至聯中心獲取公司或個人的信用報告,以進行信用驗證。

  6.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依法,本會需主動公開捐款(受贈)者資訊;倘若捐款(受贈)者不同意將姓名公開揭露,請下載 「 不同意捐款(受贈)資訊公開揭露」聲明書 ,簽名回傳至本會,以利後續作業進行。 選擇不公開姓名之捐款(受贈)者,將以「善心人士」方式揭露。 未提供聲明書之捐款(受贈)者,將依法規定公開揭露捐款(受贈)者姓名。 若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本會02-2808-1130詢問。

  7.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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