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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的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90.05.01.完成 93.04.07.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一般人望文生義,一定會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著作人的權益。 不過,從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可以更進一步的體會,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惟一目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以說,著作權法立法的終極目的,是要「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為了要達到這項目的,必須透過「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手段。

  2. 合理使用是對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限制利用人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一般人也許要問我怎知如何才是合理範圍」? 沒錯! 這就是著作權法最難的地方雖然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已訂有四款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並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合理使用判斷之參考。 在協議過程中,並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3.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 否則,就會發生「因為學術論文要賣錢,屬於商業目的,完全不可能合理使用」,「因為是學校課堂上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任意使用他人著作,都是合理使用」等之不合理情形。 因此,

  4.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第四十五條. 作者:章忠信. 第四十五條 (司法程序之合理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 95.12.05.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解說. 本條在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的合理使用。 任何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甚至司法人員,只要是「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都可以用「重製」的方式利用著作,並得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加以「翻譯」,惟均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當然,其使用範圍還是要「在合理範圍內」。

  5. 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範圍應包括: (1)自己利用著作之權利, (2)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3)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 (4)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權利, (5)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之權利。 其中,「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是「排他權」,其他的權利都是積極的「專有權」。 一般侵害著作財產權案例,都是涉及未經授權之利用,由著作財產權人行使「禁止他人利用著作之權利」,排除侵害。 同屬智慧財產權,但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在「專有權」或「排他權」的屬性區別,並不相同。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等規定,僅使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未明定其享有「專有權」。

  6. 著作權法中的利用使用有何不同?. 作者章忠信. 308 著作權法下,「利用使用是否有意要做區分前者指著作權權利範圍內的用」、後者指著作權權利範圍外的用」?. 如果是這樣我們對合理使用是否用合理利用一詞比較好 ...

  7. 「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其法律效果,包括: (1)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2)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以及 (3)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最高法院說,「專屬授權於授權利用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這樣的意見有待商榷,混淆了「著作利用之授權」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之分界。 「授權」就是「著作利用之授權」,不是「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專屬授權之後,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不是因為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之結果,而是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所規定的「專屬授權」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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