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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職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答案是不用預告期。《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不用預告,所以可以直接走人嗎?答案是不可以。雖然可以不用預告期,但是勞工要終止契約,還是必須要通知到雇主,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勞動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通知對方,這個權利就生效,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 既然不用預告期,也工作沒多久,是否可以不用交接?答案是不可以。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 既然交接是勞工的義務,雇主可以約定沒完成就扣薪資嗎?答案是不可以。《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上述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有相同看法:「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1. 2020年10月3日 · 約定試用期,則雇主要具備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假設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 1.可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2. 1. 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以下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以上規定,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可整理如下: (一)定期勞動契約. 1.三個月以內: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所以試用期間離職,要先確認一下雙方的勞動契約或是面試、到職時公司有沒有針對試用期間離職有特別約定喔!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4年5月1日 ·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在 10日前 預告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 20日前 預告通知。

    •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 經濟性解僱:不可歸責於勞工,必須付資遣費
    • 懲戒性解僱:勞工主觀上的能為而不為,不能直接解僱嗎?
    • 解僱事由不得事後變更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第 11 條,又稱為「經濟性解僱」,這是要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的。 第 12 條,又稱為「懲戒性解僱」,不用預告期,雇主也不用付資遣費。

    第 11 條的 5 款,都屬經濟性解僱,其中,第 11 條的前 4 款,較為明確,都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經濟性因素: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那麼,如果勞工一直沒心工作,大錯不犯,小錯不斷,配合度低,工作產出也不好,不能直接解僱嗎? 從雇主的角度來說,若是員工一直犯錯,甚至造成雇主損失,應該就是要直接解僱,也不用付資遣費,這樣才合理。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因為勞工在僱傭關係中,屬於較弱勢的一方,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避免雇主任意解僱勞工,所以雇主在解僱勞工時,有義務要明確告知勞工,是依勞基法哪一條哪一款事由解僱。 而且若是產生訴訟爭議,這解僱事由也成為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本文轉自曹新南)

  5.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條件或第54條強制退休(年滿65歲)條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勞工退休金

  6. 2023年2月15日 ·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在10日前預告通知。 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