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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0月20日 · 更新日期:2021-10-20.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

  3. 說明:. 1. 資遣費依所填受僱日、勞動契約終止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假設條件估算。. 2.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 ...

  4. 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退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有關年資結清之規定,係於該條例

  5. 2022年9月23日 ·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勞工萬一服務期間因雇主理由而終止勞工契約時,仍須減半發給資遣費;然其退休金早已落袋為安(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於「勞工個人退休帳戶」),絕無不損及退休金保障。 因「資遣費」彌補強度不同,舊制、新制雖均為彌補,但舊制資遣費彌補與勞工休金具有替代之效果,而新制資遣費確實僅是給予待業勞工的「彌補」效果。 2. 「最高發給6個月」未說之秘密. 勞工退休制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資遣費發給其限制「最高發給6個月」,依計算公式:(Wa=平均工資,Yj=工作年資) 1/2Wa × Yj=6Wa→ Yj=6Wa × 2/1Wa→ Yj=12(年) 假設B公司依法終止與B勞工契約時, 其 工作年資Yj=16年. 則B勞工資遣費=1/2Wa×16 (年) =8Wa。

  6. 新制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½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7.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8.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