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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2022年3月29日 ·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 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 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

  3.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4.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水利局.

  5.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6. 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水區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居民健康,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水區範圍包括典寶溪、後勁溪、愛河、鳳山溪(包含. 鳳山溪河段及前鎮河河段)及鹽水港溪流域(以下簡稱各水區)。 各水區之水區範圍如附圖一至附圖五;其水區行政區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四條 水體分類依各水區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 特性,訂定如附表二。 第五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 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7. 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始得為之。 前二項經核准設置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第 九 條 依前條申請設置或變更用戶排水設備,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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