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2013年1月17日 · 被告 : 用BT下載論壇電影觀看,並無販售營利事實,或燒錄光碟販賣. 1. 目前這類型案件在網路有看到討論,但是從司法院裁判書查詢,並沒有 看到有相關案例 ? 代表目前並沒有實際案例,或是這類案件有可能因為微罪, 到檢察官認定為不起訴嗎 ? 2. 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銷告訴,這邊的撤銷告訴指的是否只有民事部分 ? 因為違反著作權法屬於刑事案件 ? 3. 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賠償,會在上面直接提到賠償金額嗎 ? 或是等判決後,被害人再提出民事賠償金額? 4. 因被害人難以估算因違反著作權而損失多少錢,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2. 大哉問. 卓別林的老電影可以自由播放嗎? 作者:章忠信. 1832 社團舉辦免費參加的座談會,先播放卓別林於1930年代的摩登時代這部電影,以便後續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是否應向代理商購買公播版? 抑或可自行承租DVD或VCD後播放? 電影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僅保護到公開法表後五十年,1930年代的電影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應該已經屬於公共所有,可以自由利用,不必再取得授權。

  3. 作者:章忠信. 1027 年代已很久遠的老歌可否拿來使用呢? 找不到著作權人怎麼辦? 音樂著作、表演與錄音著作是個別不同的著作,應分別認定其著作財產權的有無。 即使音樂著作因年代久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任何人加以利用完成表演及錄製成錄音著作,每一次表演及錄音著作都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自行演奏並錄製成錄音著作,不會侵害到其他人表演及演奏完成錄製的錄音著作,但如果利用他人演奏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而錄製的錄音著作,就必須獲得表演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著作到底是不是公共所有,是事實認定問題,除非確認是古人的創作,一般都應推定是仍受保護的著作,取得授權再行利用,才是安全的作法。

  4. 最近,行政院又提出修正著作權法,要讓大嬸可以使用私有設備,自由地在公園播音樂唱歌跳舞,不必取得授權,也不必付費,再度引起音樂人的嚴重抗議。 前面的路人甲、乙、丙、丁,說的都是同一件事,但話術不同,聽者的情緒與感覺就有很大差異。 大嬸在公園裡,用自己的設備播音樂唱歌跳舞,買設備要花錢,播音樂要電費,則利用到別人的著作,付一點錢給創作者,應該是合理的。 但若說公園播音樂、唱歌跳舞侵害著作權,違反著作權法,甚至要抓去關起來,就顯得太過了。 這就是我們的著作權法規定,出了一些問題。 利用他人著作,只要沒有取得授權,不是合理使用,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不問輕重,都會有民、刑事責任,有可能被抓去關起來。

  5. 作者:章忠信. 2009 為了撰寫專書需要使用網路上的圖片,可否註明出處後加以使用?. 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授權,並註明出處,以示尊重他人著作人格權,並使讀者可以找得到其出處。. 不過,註明出處不能取代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

  6. 一個是民眾到底有沒有正確的著作權意識;另一個是著作權法制怎麼會允許「著作權蟑螂」的存在。 (一)著作權意識.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不必登記、申請、發表或做著作權標示。 因此,只要不是自己的著作,不是古人的著作,就是別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要使用時,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就應該先取得授權。 由於科技的方便,民眾透過網路,很容易使用到別人的著作,例如,以line傳送圖檔或在網路上轉貼別人的著作,這些行為都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都應取得授權。 只是因為這種利用行為,可能只在特定群組內,群組外沒人看到,不易被著作權人發現,或是著作權人知悉後,沒有積極主張權利,大家就以為都沒有問題。

  7.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2022年5月13日 · 重製他人著作,不問是透過BT還是線上伺服器,都應取得授權。 透過BT上傳或下載他人著作,除了重製行為,還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