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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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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訂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後,才定義了香港澳門居民的法律身份 [3]。 現行法律中,香港與澳門居民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入境、移民、投資與在台灣就學上,有特殊優待,與外國人不完全相同,與大陸地區人民也不相同。

  2. 訂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後,才定義了香港澳門居民的法律身份 [3]。 現行法律中,香港與澳門居民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入境、移民、投資與在台灣就學上,有特殊優待,與外國人不完全相同,與大陸地區人民也不相同。

  3. 2023年12月6日 · 序言. 参见. 参考来源.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 (葡语: Título de Identificação de Trabalhador Não Residente, TITNR ,英语: Non-resident Worker’s Identification Card ),俗称 蓝卡 ,是澳门 治安警察局 向澳门具有效“聘用许可”之雇主所聘用的非澳门居民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 [1] 前身是非本地劳工身份咭。 [2]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与 澳门居民身份证 大小相若,证上印有姓名、性别代号、出生日期、雇主名称、职务、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二维码 ,终身制的证件编号,证件编号下有持证人黑白照片,背页有光学阅读条码和“持证人不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声明。

  4.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相較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獲提升為澳門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及出入境證件,可辦理使用自助過關通道。 [2] 參見 [ 編輯] 澳門居民身份證. 參考來源 [ 編輯]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2023-05-31].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23-05-30) (中文(繁體)). ^ 2.0 2.1 簽發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PDF). 澳門治安警察局. [2023-05-31]. (原始內容 存檔 (PDF)於2023-05-31) (中文(澳門)). 分類 : . 澳門證件.

    • 歷史
    • 《中葡聯合聲明》定義
    • 《澳門基本法》定義
    • 澳門法例定義

    1950年代之前,澳門受葡萄牙管治,但澳葡政府並沒有良好身份證明系統制度;當時中國籍澳門居民(中華民國國民)到澳門民政廳(及後改由身份證明司處理)申領居住證明之外,也要到治安警察廳申領居住證明,因此中國籍的澳門居民要同時持有兩種身份證才可合法居住。 1949年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認為自己擁有香港及澳門主權,將兩地的中國籍居民視為本國公民。澳門居民進出大陸使用《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1979年後改為回鄉證)。中華民國方面,澳門與香港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華僑身份,取得中華民國護照。1950年代起,港澳僑生與其它地區僑生一樣前往台灣就讀升學,亦有特別優待,可以自動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具有投票權。至到澳門回歸前的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廢止相關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葡中雙方在1987年1月13日,就澳門前途問題簽訂《中葡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對在澳門有居留權以力有資格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定義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中國公民、其他國籍的人士,以及其在澳門以外出生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2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兩類,簡稱為澳門居民。 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指: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5.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6. 第5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澳門立法會在當日凌晨召開會議就表決通過第6/I/1999-6號法案。法案中訂明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澳門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或在澳門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土生葡人、葡萄牙人、其他國籍人士及其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另一方面,該法案第三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是指除該法案第一條所列的人士以外的依法獲准在澳門居留的人士。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6. 中华民国方面,澳门居民与 香港居民 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取得 中華民國護照 。 1950年代起,港澳 僑生 与其它地区侨生一样前往 台湾 就读升学,亦有特别优待,可以自動領取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 ,具有 投票權 [1] 。 至到 澳門回歸 前的1994年5月, 中華民國內政部 废止相关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2] 。 1980年代,民政廳(及後改由身份證明司負責)正式發出居民身份證,是第一代澳門身份證 [3] 。 同一時期,大量 中国内地 非法移民 偷渡 進入澳門,在澳門無證人士日漸增多;1989年 龍的行動 及1990年 三二九事件 導致澳門政府對有關中國籍人士進行身份識別登記,及後被獲發居民身份證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