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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一、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免稅額、扣除額? 1203 綜合所得稅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 限額多少? 更新日期:110-10-08.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項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2.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3.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27萬元。

  2. 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0,000元。 更多相關資訊.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13-04-24.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113-04-2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3-04-22. 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之規定如何 ? 113-04-2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113-04-22.

  3.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陸、其他. 1603 國內個人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於88年度以後移轉課稅者,得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更新日期:111-04-29.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元的規定。 更多相關資訊. 1602 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如何? 110-10-08.

  4.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 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及第14條之1) 更多相關資訊.

  5.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6. (一)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 (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60,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40,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1、2款)

  7.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6)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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