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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報移工行蹤不明.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106-06-06. 檢核日期:113-05-29. 點閱人氣:49746.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

  2. 行蹤不明移工的投案窗口. 移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 ...

  3. www.wda.gov.tw › News_Content失業認定事件

    緣訴願人於102年7月16日持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基隆廠核發之離職證明書(離職日期:102年7月1日,離職原因:資遣)至原處分機關所屬基隆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基隆中心)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辦理失業認定。. 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作成 102 ...

  4. 次查訴願人自基隆市政府契約屆滿離職日 (即107年8月10日),仍加保職業工會勞工保險,非屬失業勞工身分,依本部103年10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341號函所示,訴願人定期契約屆滿,仍繼續於其他單位從事工作者,因離職當時非屬失業勞工身分,核與前開規定不合 ...

  5. www.wda.gov.tw › News_Content失業認定事件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02年7月4日持oooo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基隆廠核發之離職證明書(離職日期:102年6月30日,離職原因:資遣)至原處分機關所屬基隆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基隆中心)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辦理失業認定。. 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作成 102年7 ...

  6.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國人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 ...

  7. 最新法規及公告. 列印內容. 移工由非法仲介者帶往其他地點為合法雇主以外之人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應予遣返.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88-10-28. 檢核日期:113-06-18. 點閱人氣:25501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3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一三一九號函釋. --------------------------------------------------------------------------------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同條第二項復規定:「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