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 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 文,其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 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 顯重大之瑕疵 ...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其他人也問了
司法院解釋憲法之事項由誰掌理?
立法委員如何解釋憲法?
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有何權衡?
大法官如何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司法核心範圍權限?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本席以為不論從「組織自主」角度切入,或從「學術自由」觀 點剖析,在方法與邏輯上均有其盲點:先以組織自主權言,依大學法規定 ,涉及組織層面者不僅第十一條第一項應設置之九個單位而已,除此之外 ,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大學校長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