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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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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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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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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

  3.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 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進入臺灣地區長 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 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依親居留 ...

  4.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

  5.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三 ...

  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修正規定對照表. 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逾期三年以上,五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因懷孕或有特殊情形,不予許可期間減為二分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不予許可期間之限制: 1.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後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對其有撫養事實或會面交往。 2. 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與依親對象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 3. 未滿十八歲。 ( 二)同行人員未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或隨行人員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或於申請人出境後始出境,一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7. 2021年3月25日 · 主 旨:預告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24 條及第 21 條附表 1、第 29 條附表 2。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8.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