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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柒、公益彩券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共計3題) 中獎營利事業之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2907) 更新日期:106-03-22. 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額;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外,仍須將中獎奬金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89.9.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2.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二、哪些所得應該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所得計算方法有哪些? 1159 公益彩券之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立即型電腦型2類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3. 1.使用統一發票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須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不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註:自87~106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

  4.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所得稅

  5.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 ...

  6. 1162 公益彩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如為免用統一發票者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中獎獎金250元 (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中獎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例如中獎獎金為1,000元,須貼用4元之印花稅票。 如以收受支票方式領取獎金,並在領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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