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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家事調解事件。. 凡是與人際間身分法律關係(如婚姻事件及親子事件等等)、及以身分為基礎的財產關係(如夫妻間財產、親屬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遺產繼承等)都屬於本類事件。.

  3.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發布日期:110-04-28. 更新 ...

  4. 5. 110-11-22. 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交通裁決事件) 6. 110-10-01. 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 7. 110-05-07. 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 (解聘事件)

  5. 4.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 然 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 親或 親等 內之姻親;原告為法 或非法 團體時,其所屬 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三、依 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事件及其程序進 中所 之其

  6. tpa.judicial.gov.tw › tw › dl-20313-4816e7295dcf4d869f80fb58atpa.judicial.gov.tw

    事實概要. 上訴人於擔任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 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以民國100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之財產,就應申報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其本人之現金美金95萬元、美金317,500元及新臺幣2,000萬元,包括外幣折算為新臺幣共約6,000萬元,核係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另有未據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即訴外人彭愛佳現金新臺幣2,200萬元、美金39,000元、人民幣21萬元,包括外幣折算為新臺幣共約24,150,322元,核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乃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以105年12月14日院台申參二字第1051834453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分別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400萬元及50萬元。

  7. 1.本院人工收文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含補上班日)為08:30 - 24:00;週六、週日(含例假日)為08:30 - 22:00。中午不休息。 2.如需服務,上班時間逕洽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歡迎多加利用科技設備傳送行政訴訟文書。詳情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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