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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9月12日 · 她們也不清楚根據 台灣現行法律 ,移工有權在台灣懷孕生產享有產假可請領勞保生育給付有能力扶養者還可在台灣育兒。 不曉得這資訊,兩人乾著急,甚至想過花錢買「假雇主」,賭一把留在台灣的機會。 幸好後來沒做傻事,黃燕妮想起能向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求援,他們協助釐清法律並辦好手續。 而Nani家鄉表妹遠嫁淡水,允諾Nani孩子生了就交給她照顧,讓Nani可以找下一份工作。 一步步,像摸著石子渡河,絕處終於逢生。 我們問Nani,懷孕後最難的是什麼? 她想了一下,望向旁邊的黃燕妮靦腆一笑,「全部都好困難,只有姊姊在比較放心。 不合意的「合意解約」:資訊落差、仲介抽身,懷孕移工丟失的法律權益.

    • 孕婦不能做的事1
    • 孕婦不能做的事2
    • 孕婦不能做的事3
    • 孕婦不能做的事4
  3. 杜光宇說由於懷孕不能當作終止聘僱關係的事由萬一移工有孕後無法負荷原先工作量雇主不能單方面解僱移工移工也 不能單方面提出離職 根據就業服務法》,除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或者雇主關廠歇業違法等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 ...

  4. 2023年11月2日 · 過去生育經常被看做女性的責任不生孩子或生不出孩子的女性經常面對社會的譴責儘管是將生育視作女性個人選擇的想法也可能淪為視不生育為異常的人的武器。 時至今日,我們必須正視,影響女性生或不生孩子的因素,既有個人抉擇,也是個人與時代、與環境互動的結果。 女性主義史學家佩吉.歐唐納.海芬頓(Peggy O'Donnell Heffington)在 《沒有小孩的她們:一段女性抉擇生與不生的歷史》 一書中,回顧這個抉擇被忽略的歷史,引領讀者認識不同時代,女性生與不生的種種緣由,看見她們所處社會的限制,也見證她們如何超越限制、尋求自由。 即便在生育路上,每一位女性是在為自己做出決定,即便這些選擇千差萬別,但《沒有小孩的她們》講述的歷史,都能告訴我們:我們並不孤單。

  5. 2024年3月26日 · 為什麼人工生殖的修法討論會在此刻發生? 支持開放者和反對者理由分別是什麼? 修法中聚焦討論哪些爭點? 國際又怎麼討論這項議題? 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即將於3月28日舉辦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次公聽會前夕,《報導者整理以下10個關鍵QA帶讀者理解。 自 1985年全台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 人工生殖技術為無法自然生育卻想擁有孩子的父母照進一線曙光根據 國健署最新公開數據 ,2021年有近萬名寶寶(9,774人)藉由人工生殖誕生,已占同年出生嬰兒數(153,820人)的6%。 目前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

    • 在台灣,墮胎仍是刑事犯罪
    • 反墮胎公投頻浮出,女性健康權不能再倒退
    • 曖昧不明的「惡意傳染」定義
    • 台灣能否跟上國際u=U共識?

    但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台灣的《刑法》中,就會發現第24章「墮胎罪」,從288條至292條,仍把「墮胎」列為犯罪行為,甚至只要分享「墮胎」的方法或物品,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且有刑期或罰則。這些陳舊過時而又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的條文,至今仍未消失。 雖然我國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保障部分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合法的權利,例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仍規定,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婦女墮胎需取得配偶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需取得家長同意等規定。 這不僅長年被婦運團體質疑會導致某些女性不敢尋求合法醫療資源,反而將墮胎持續地下化,也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同時,這樣的規定仍然是違反國際法的人權保障。

    更令人憂心的是,2019年10月有宗教團體提出公投連署案,要求只能「合法化」懷孕8週以內的墮胎行為,遭婦產科醫師質疑現實生活中,許多女性經期不規律,發現懷孕時往往都已超過8週,這種修法建議根本反而是再度將懷孕女性陷於危險處境。 幸好這份公投案並未成功。但2019年11月,宗教團體再度提案,要求墮胎應該加入「6天思考期」,且這6天思考期要求女性必須接受非由醫師所進行的「諮商輔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於2020年3月27日舉辦聽證會,6月12日進行公投案審議。 各種限制墮胎的法令,都將導致對於女性的直接或間接歧視。在充滿懷疑和恐懼的文化中,這些法律所產生的後果,通常是導致危險的延誤醫療、或被拒絕照顧,也導致對流產婦女的懲罰和起訴。特別是以全民健保及防疫為傲的台灣,對於女性的健康權及身體自主權之保障...

    有些立法者認為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阻止跟懲罰惡意傳染,並鼓勵大家揭露及進行愛滋篩檢。但事實上,有研究也顯示出這些法律無助於降低愛滋傳染,反而助長恐懼及歧視,而讓人們更不願意接受愛滋檢驗或治療,或公開討論他們的感染情況。 在某些判決裡面,律師也只能試圖證明感染者只是因為「粗心或疏忽」,才未能即時揭露感染事實。這個「粗心跟疏忽」,有時也可以被解釋為當事人其實並不知道「不揭露」會具有這樣的法律風險,而基於社會普遍對於感染者的歧視,很自然地不會主動想要揭露身分。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訂定5至12年的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實務上,由於基因檢測也無法完全確定傳染源,HIV感染者只要從事危險性行為,往往都以未遂犯判刑2年8個月。 相較於《刑法》第285條隱瞞花柳病而從事猥褻行為,判1年以下徒刑,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不聽從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判3年以下徒刑,《愛滋條例》第21條顯然刑期加重許多。 隨著科技發展,愛滋的治療方式也不斷進步,許多醫學研究也證明,感染者只要長期接受治療,若6個月以上皆測不到病毒,也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現在也有數千人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應該要修法,主張應該跟上國際社會目前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

  6. 2022年7月4日 ·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真的假的? 一位美國護理師開啟了全球婦女節育避孕與墮胎的自主權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投票推翻49年前1974年確認憲法保障女性墮胎權 〈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 。 這代表女性的墮胎自主權不再受到憲法保障,未來將由各州自行決定。 一週之內,美國7個保守派執政的州政府,也即刻重啟「墮胎禁令」,除非危及婦女生命,最嚴格的州,可能連遭性侵、亂倫等懷孕者也不得墮胎,徹底衝擊 美國2,516萬女性的生育自主權 。 女性能決定自己是否想要懷孕,是從19世紀以來、無數代女性努力爭取而來的。 在沒有任何避孕觀念與有效避孕工具的選擇下,男性的本能是繁衍後代,女性就只能不斷生育,無法工作、受教育。

  7. 2023年5月13日 · 在阿富汗社會文化限制使婦女就醫困難一所女性服務女性的醫院能為孕產婦提供重要的醫療服務在馬來西亞的羅興亞難民孕產婦沒有合法身分也負擔不起醫療費用死亡率高於平均她們迫切需要協助轉診提供醫療諮詢和心理支援等幫助在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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