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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9月12日 · 函釋寫明,勞雇雙方終止契約要經過地方勞動局的解約驗證,確認移工真實心意為何,否則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雇主不能單方面解僱。 但令黃姿華憤怒的是,曾有地方勞動局人員反問移工,「『妳的老闆把阿公送去養老院了,妳沒有人可以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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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7月4日 · 其實對醫師來說,臨床上看到墮胎需求有各種狀況,如產婦的健康條件不佳、不幸遭性侵而懷孕等,仍然會以婦女最大利益考量為主;隨著醫療檢測科技發展,知道胎兒異常,婦女也會陷入留留下孩子的掙扎和考量。

  3. 2019年6月29日 · 兩條蟲蟲,讓果后山竹「禁止登台」16年?. 香甜多汁的山竹和榴槤並列「果后」、「果王」,但在台灣,它被禁止進口長達16年。. 今年農委會 終於解禁 ,最快2019年7月開始,台灣人終於也買到新鮮山竹。.

  4. 為什麼對外銷有影響?. 介殼蟲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對作物卻很致命,牠喜愛高溫,較常出現在熱帶國家。. 這次中國聲稱檢出的3種介殼蟲:太平洋臀紋粉介殼蟲、新菠蘿灰粉介殼蟲、菝葜黑圓盾介殼蟲,會吸取植物的汁液,讓葉片凋萎、果實發育不良,許多 ...

    • 在台灣,墮胎仍是刑事犯罪
    • 反墮胎公投頻浮出,女性健康權不能再倒退
    • 曖昧不明的「惡意傳染」定義
    • 台灣能否跟上國際u=U共識?

    但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台灣的《刑法》中,就會發現第24章「墮胎罪」,從288條至292條,仍把「墮胎」列為犯罪行為,甚至只要分享「墮胎」的方法或物品,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且有刑期或罰則。這些陳舊過時而又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的條文,至今仍未消失。 雖然我國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保障部分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合法的權利,例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仍規定,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婦女墮胎需取得配偶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需取得家長同意等規定。 這不僅長年被婦運團體質疑會導致某些女性不敢尋求合法醫療資源,反而將墮胎持續地下化,也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同時,這樣的規定仍然是違反國際法的人權保障。

    更令人憂心的是,2019年10月有宗教團體提出公投連署案,要求只能「合法化」懷孕8週以內的墮胎行為,遭婦產科醫師質疑現實生活中,許多女性經期不規律,發現懷孕時往往都已超過8週,這種修法建議根本反而是再度將懷孕女性陷於危險處境。 幸好這份公投案並未成功。但2019年11月,宗教團體再度提案,要求墮胎應該加入「6天思考期」,且這6天思考期要求女性必須接受非由醫師所進行的「諮商輔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於2020年3月27日舉辦聽證會,6月12日進行公投案審議。 各種限制墮胎的法令,都將導致對於女性的直接或間接歧視。在充滿懷疑和恐懼的文化中,這些法律所產生的後果,通常是導致危險的延誤醫療、或被拒絕照顧,也導致對流產婦女的懲罰和起訴。特別是以全民健保及防疫為傲的台灣,對於女性的健康權及身體自主權之保障...

    有些立法者認為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阻止跟懲罰惡意傳染,並鼓勵大家揭露及進行愛滋篩檢。但事實上,有研究也顯示出這些法律無助於降低愛滋傳染,反而助長恐懼及歧視,而讓人們更不願意接受愛滋檢驗或治療,或公開討論他們的感染情況。 在某些判決裡面,律師也只能試圖證明感染者只是因為「粗心或疏忽」,才未能即時揭露感染事實。這個「粗心跟疏忽」,有時也可以被解釋為當事人其實並不知道「不揭露」會具有這樣的法律風險,而基於社會普遍對於感染者的歧視,很自然地不會主動想要揭露身分。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訂定5至12年的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實務上,由於基因檢測也無法完全確定傳染源,HIV感染者只要從事危險性行為,往往都以未遂犯判刑2年8個月。 相較於《刑法》第285條隱瞞花柳病而從事猥褻行為,判1年以下徒刑,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不聽從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判3年以下徒刑,《愛滋條例》第21條顯然刑期加重許多。 隨著科技發展,愛滋的治療方式也不斷進步,許多醫學研究也證明,感染者只要長期接受治療,若6個月以上皆測不到病毒,也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現在也有數千人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應該要修法,主張應該跟上國際社會目前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

  5. 2017年5月13日 · 此外,懷孕對身障女性的身體造成極大負荷,她們懷孕過程所產生的生理變化可能與一般產婦不同,但是在孕程中所面對的風險與問題,卻無法在現有生育服務中得到支持。 譬如身障女性在懷孕過程為減少跌倒風險,原本使用拐杖者需改坐輪椅,但仍然缺乏輔具調整以及健全的無障礙環境。 殘障聯盟曾經針對台灣肢體障礙母親進行調查,發現目前對於肢障母親育兒資訊不足,產檢設備與醫療院所也充滿環境障礙(註 )。 身障女性在照顧孩子過程中也面臨許多挑戰,照顧方式因此必須進行調整。 例如一位手方便的母親提到,「我的手沒有力量,小孩還小,我得用牙齒咬住孩子衣領,把他從學步車上移出來。 」缺乏適當的支持,這些女性必須發展自己的育兒策略,而另一半的協助自然也相當重要。

  6. 2022年4月15日 · 自1985年誕生第一位試管嬰兒後,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告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原則上禁止代孕,但經醫師證明無法正常生育者,可例外允許之。 俄國入侵,烏克蘭代孕產業再度引發關注. 1996年政府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時,開始討論是否將代理孕母納入,卻爭論不斷。 贊成者,尤其是孕夫妻,因為可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固然欣喜不已;但反對者亦從科學、倫理、法律與宗教等層面,紛紛提出質疑。 經過各方論辯,最後決議將法案與代理孕母脫鉤並完成立法。 因此,類似陳鎮川、Darren這樣的家庭或其他孕夫妻想要生育子女,只能遠赴國外尋求協助。 與台灣航空距離超過八千公里的烏克蘭,便是其中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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