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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置服務窗口,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等服務,並協調及整合當地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路,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個別化、連續性、無接縫的專業服務。 辦理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職業輔導評量. 透過專業的諮詢與工具評估,協助身心障礙者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並提供其具體的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 辦理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2職業訓練. 融合式訓練. 藉由職務再設計輔助解決參訓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的機會(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鼓勵其透過一般、融合式的訓練,以增加其就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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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5. 六、本署依下列原則審查計畫: (一)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二)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三)計畫目標評估結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效益。(四)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七、計畫之執行及結報如下:

  6.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勞動發特字第1031809651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勞動發特字第1060513285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58381號令修正發布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 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 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7.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係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提供長期就業支持的就業服務。 工場是心智類身心障礙者的主要就業安置模式。由於此類身心障礙者的學習能力較弱,無法於中等學校畢業後即具備進入一般職場的基本就業能力,經一段時間的長期培訓都未必能克服此障礙情況,因此會安置於庇護工場來進行職業陶冶或就業能力強�. 為什麼要將庇護員工從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 依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民國104 年9 月10日),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五條,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第四項:庇護就業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積極協助進入一般性或支持性就業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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