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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 文. 譚興、王逸鶴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譚興係致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福公司)通訊事業群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之無線事業部研發部門副理,為GSM行動電話硬體設計開發小組之負責人,執掌工作為配合產品開發部門新產品提出後,新產品軟硬體之設計、軟體使用操作相容性測試及改良、與國內外合作廠商技術研討、支援生產線上製程出現問題時協助解決等致福公司之核心商業機密工作,係為致福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譚興依其與致福公司所簽署之聘僱合約書第八條約定,自有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其於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訊之保密義務。

  2. 飯店業者在飯店內播放音樂帶以及房間內播放頻道使用音樂,固已獲得音樂著作權介團體及科技公司授權,惟其授權僅及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此為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享有之權利,至於錄音著作(錄音帶或CD

  3. 87年著作權法之修正,更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及「合理使用」融於一爐。. 其先於第65條增訂第1項明定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揭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再將原第1項修正移列為第2項,其序文調整為:「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

  4. 第三十二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三十二條 (介團體之注意義務) 介團體執行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解說. 函釋. 相關條文.

  5. 第三十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三十條 (擬制授權與異議)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介團體異議。 解說. 函釋. 相關條文.

  6. 作者:章忠信. 第二十七條 (介團體對於會員退會之處理) 會員退會時,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 但會員退會前,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 ...

  7. 時事分析. 國慶千人管樂合奏之著作權爭議.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9.10.15.)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一、前言. 二 年新政府上台後的第一個國慶活動甫結束,就傳出國慶日當天慶祝活動的壓軸「千人管樂大合奏」侵害著作權之疑義。 雖然由報導中顯示其中似乎涉及主張權利者與主事者間之先前私人爭議,但公眾卻仍須重視有關著作權之議題,認識其中之相關規定,有助於其他場合之正確利用著作。 二、媒體報導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