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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

  2.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 第 3 條. 裁判之 ...

  3.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5 條. 學校應聘任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協助推動全校體育活動。 第 6 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訂定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並切實執行。 學校體育經費,應依前項計畫編列預算。 第 7 條.

  4. 為達妥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構有效率之訴訟制度,增加適當之司法人力,建立便於國民利用律師之體制及環境。 第 1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

  5. 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 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級各種類運動教練。. 第 3 條. 運動教練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其為國外學歷者,應 ...

  6.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原措施學校應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

  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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