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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2. 高市府警刑字第10106700300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doc.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市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

  3. 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 (以下簡稱違規案件),符合比例原則並公平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規案件有礙居住安寧、商業之發展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及衛生影響情形. ,分為三類並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指經本府警察局報府核准屬情節重大之案件。 (二)第二類:指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加油站、加氣站; 毒性化學物質、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及. 分裝;爆竹、煙火批發或零售業及其製造、儲存爆竹、煙火類物. 品等案。 (三)第三類:指前二款以外之案件。 三、違規案件依前點分類,其行政處分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查. 獲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處分相對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違規案件地點之查. 獲數論計。

  4.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代清理廢棄物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本局各區清潔隊 (以下簡稱區隊)辦理代清理廢棄物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廢棄物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 及可與一般. 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一般事業 ...

  5. 復者,資源回收廠得逕為修復並收取費用;其能修復者,使用人應照價賠 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其不足時,並得追

  6. 一、以配水管供水,由營業用戶裝設共用配水管取水,並應由二家. 以上之營業用戶共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二、以供水站供水,由營業用戶或一般用戶自備器具前往取水。 第 五 條 營業用戶使用溫泉,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始得取水使用。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審酌營業用戶使用情形及溫泉總供應量. ,核定其使用期間、每年基本使用量及最高使用量。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及應檢附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六 條 營業用戶經核准使用溫泉後,中止、停止供水、或變更營業主體. 、使用量或其他有關溫泉使用事項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應檢附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7. 二、 本場地開放時間除週一開放外,每日下午二時至夜間十時,開放民眾登記 免費使用,未登記者,不得進入本場。 但如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