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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舊違章建築之修繕,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違章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 ...

  2. 第一條 為規範市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廢止、施行、適用、解釋、整理及管制等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市法規,指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 ...

  3. 2.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四、 既存違建,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執行拆除: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認定,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4.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園並維護公園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公園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借用、移轉使用或管理之公園:各該借用、使用或管理之機關。. 二、其他公園: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第 三 ...

  5. 第十六條 各區公所發現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致妨礙公共排水者,應查報並通知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6. 3、白色:普通件四小時。 (六)會簽、會核應依次傳遞,並由最後單位於會畢後,送還原承辦單位。 七十二、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經承辦人員擬辦後,應即分別按其性質,用公文夾遞送主管人員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應先行送會或與其會商。

  7.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景觀陽臺:指依第四條規定設置直上方遮蓋物之休憩平臺。. 二、通用化設計空間:指依第六條至第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