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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3. 第 47-4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 ...

  4.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四十八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據此,預售屋買賣契約成立必要之點,為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爰不動產業者於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如坊間使用之預約金、保留金、議價金等),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如預售屋之戶別、樓層別、面積、停車位等資訊)及價金。 又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5.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9號
    • 1/19/2021 10:28:43 AM
  6. 平均地權條例. 英.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增訂第47-447-579-181-3及81-4條文並修正第447-381-2及87條第447-347-479-181-281-3第1項及81-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章、土地使用. 第 52 條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第 5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7. 平均地權條例-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規定地價 § 13.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 17.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 27.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 35.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 52. 第 七 章 罰則 § 80. 第 八 章 附則 § 84.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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