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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 ...

  2.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水利局.

  3. 2022年3月29日 ·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 礙清理或為其他違反公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第十二條所定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

  4. 用戶排水設備不符合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改善;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接用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應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5.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水利局.

  6.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2. 101.12.27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3. 101.07.09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4. 109.05.14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自治規則 5. 105.01.18 高雄市雨水下水道纜線附

  7.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和發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以下簡稱園區下水. 道)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接用園區下水道排放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以下簡稱廢(污) 水)者。 二、排放口: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所設置之固定放流. 設施。 三、前處理設施: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園區下水道前,為處理其產生. 之廢(污)水及污泥,自行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 四、同意納管:指主管機關同意用戶產生之廢(污)水得納入園區下水道排. 放。 五、聯接使用:指用戶排水設備裝設完成後,經主管機關核准聯接使用園區. 下水道以排放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