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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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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

    • 沿革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 ...

    • 第 25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 ...

    • 編章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 ...

  2.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 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 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 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 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 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者。

  3. 編. 《性別平等教育法》 是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的 中華民國法律 。. 此法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 尊嚴 ,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 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現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兩性的性別 ...

  4.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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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112 年08 月16 日修正公布全文)( 前後比較版) 修正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34、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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