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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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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
- 沿革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 ...
- 第 25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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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 ...
- 查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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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s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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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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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 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 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 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 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 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者。
編. 《性別平等教育法》 是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的 中華民國法律 。. 此法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 尊嚴 ,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 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現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兩性的性別 ...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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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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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涵蓋哪些課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112 年08 月16 日修正公布全文)( 前後比較版) 修正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34、3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