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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2.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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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2年3月29日 ·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5 日高市府水區字第10133048900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4 日高市府水市二字第1113247670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5. 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但新闢道路邊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促進污水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 二、專用污水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污水下水. 道之下水道。 三、事業用戶: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事業並接用公共污水下水. 道者。 四、專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之技. 師。 五、廢(污)水:指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 六、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指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並經主管機關公告. 可供用戶排水設備聯接使用之地區。 七、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指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之規劃,並經主管機關公.

  7.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 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2. 101.12.27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 109.05.14 高雄市水利設施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自治規則 5. 105.01.18 高雄市雨水下水道纜線附掛管理辦法

  8.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