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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6日 · 教師薪資薪級怎麼跳?. 了解教師薪資怎麼算之前,須先了解「薪級」、「薪點」、「本薪」、「年功薪」是什麼。.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高中、國中小初任正式教師依照學歷起敘,根據具備的學歷不同,對應到不同薪級。. 對於中小學教師而言 ...

  2. 公立中小學校公教待遇一覽表 13 .0 01 敘(核) 教師待遇 公務人員待遇 醫事人員待遇 教師起敘基準 公務人員起敘基準 額 學術研究費 俸點 俸額 專業加給 俸級 俸點 俸額 專業加給 學 經 歷 俸級 考試種類 俸點 680 55510 校長、博士、

  3. 教師薪資怎麼算? 中等以下教師薪水一覽表. 老師薪水有多少,一張圖表告訴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具有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最高本薪得晉至525薪點;如具有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最高本薪得晉至550薪點。 教職人員薪資快速導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Top. 公立中小學校公教待遇一覽表 (教師待遇) ※公立中小學校公教待遇一覽表 (111.01.01版) Top. 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 ※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加給表 (111.01.01版) Top.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介紹. 考選部舉辨的國家考試約19項考試,包含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及各項專技人員其考試,其中最大規模考試為高普考。

  4. 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本薪500元年功五級至625元. 上列人員支本薪475元以上學術研究費支33390元. 3000 元1800 元. 新學期新任班會與週或調任教師會活動時擔任導師皆間教學時以實際擔任數列入特導師工作之教津貼之日為支領導計算。. 師費依據自九十年二月起 ...

  5. 1. 日起調整薪資表. 單位:新臺幣元. 俸點. ( 新制職員. ) 俸級. ( 教師及舊制職員. ) 月支數額. 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新制職員. ) 主管職務加給. 800. 770. 61660. 教師部分: 授. 71650. 副教授. 55300. 助理教授. 48400. 講. 師. 34540. 另註: 助. 教.

  6.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指高於本薪最高級之給與。 三、級:指本薪(年功)所分之級次。 四、點:指本薪(年功)對照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7. 附表( 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 ...

  8.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9.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標準表 (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 教職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 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手. 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級,填具敘.

  10.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指高於本薪最高級之給與。 三、級:指本薪(年功)所分之級次。 四、點:指本薪(年功)對照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 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適用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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