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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三個事件,都指向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議題。 賽夏族人的矮靈祭、魯凱族人大鬼湖之戀「黎慕阿莎」,或是原住民九族的不同傳統舞蹈,都是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代代口述與傳承,流傳久遠,屬於全體族人的生活與記憶,但已不受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保護。 原住民對於自己的傳統智慧創作,最在乎的是兩件事,未必與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所強調的經濟利益有關。 他們關切自己族群長遠流傳的傳說或圖騰,不容被扭曲、竄改或移花接木成別人的,他們也關切,特定的神聖祭儀或活動,只能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時間或地點被進行,不可以恣意展開,以免褻瀆祖靈。 至於經濟上的利益,他們並沒有奢求,只是,當一般人藉由他們族群長遠流傳的傳說或圖騰,獲有利益時,希望也能站在回饋與保存文化的角度,提出部分利益,投注於該族群的公益支出。

  2. 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是以散布地點還是取得地點為判斷?. 作者:章忠信. 1706 著作權法中的「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是以重製物之取得地點為依據,還是以重製物之散布地點為依據?. 本地賣出的商品被輸出再輸入,要不要經著作權人同意?. 在領域外賣出的 ...

  3. 或是作品發表時,註明本名、藝名或筆名,或是註明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或地點 ,就「推定」這項註明為真正。 所謂「推定」,就是說如果沒辦法另外舉證證明這項註記是假的,則法律上就認定這項註記是真的。一般要另外舉證證明這項註記 ...

  4. 任何人要主張不是他在那個時間地點完成的,就必須提出證據推翻這項推定,否則,就以著作人的標示為真正。 所以,強烈建議大家,完成一件作品,一定要在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以及何時何地完成的,以獲得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效果。

  5. 創作人不能享有景點的專有權利,還是可以對寫散文或歌曲享有改作權,只是這個改作權還是有限制的。 「背影」已經因為朱自清過世超過五十年而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否則,依「背影」一文的情節拍攝電影片,要獲得授權。

  6. 有些民間機構或公證人可以辦理著作權登記或公證、認證,但這項證據花費較大,每件著作都做是否划算,或是挑幾件主要產品辦理,可以考量。 4. 如果不是自己完成的著作,而是委託他人完成、員工完成著作、或是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專屬授權的,要將書面契約準備好。 雖然這些法律關係並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雙方口頭約定或事實上運作也會發生法律效果,但有事前若書面契約,比較容易當證據,不必再去找人出面說明舉證。 三、向專業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或告訴。 由於他們非常專業,知道如何有效處理,可以省去向一般檢警機關報案時很多不必要的周折。

  7. 從臺北市立網球場外牆消失4年的臺灣工藝之父顏水龍雕塑的「打網球」浮雕,最近終於重回南京東路上原址的新建物外牆,與臺北市民再相逢。 這幅「打網球」浮雕,是61年臺北市長高玉樹敦請市府顧問,臺灣本土美術工藝家顏水龍大師創作的巨型浮雕,以其特有的馬賽克構圖,拼貼鑲嵌呈現,工法細膩,人物動作栩栩如生,是大師獻給臺北市民的重要公共藝術之一。 4年前,捷運松山線動工時,「打網球」浮雕原址建物必須配合拆建,捷運局為保留臺北人集體記憶,費心地完整保留,最近工程告一段落,再克服萬般技術困難,將浮雕嵌回新建物。 捷運局的用心,代表他們對於公共藝術創作者的尊重,值得嘉許,也是社會進步的象徵。 顏水龍大師的作品,散布全臺,命運各有不同。 顏大師在24年時曾為臺南市立歷史館繪製一幅「范無如訣別圖」,現存臺南文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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