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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 ...

    •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2.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複查費為每科新臺幣五十元;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費為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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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 ...

  5.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 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 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6. 申請甄審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申請甄試者,應檢附最近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7.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 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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