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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法院的說法是不對的。 附錄: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陳焱鼎.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2.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3. 關於論文權利之歸屬,教授應是學生的好榜樣. 教授與研究生對於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屢屢糾纏不清,觀察其間的爭點,教授必須負擔較多之責任,主要是因為教授必須要先有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並應遵守學術倫理,給予學生好的示範榜樣,尤其應公平 ...

  4. 高雄市長候選人的碩士論文被踢爆嚴重抄襲,舉國譁然,不少政治人物的學位論文,也被質疑違反學術倫理。 遮遮掩掩的著作權法是否強制公開碩博士論文議題,必須被攤在陽光下討論。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他的著作,但對於碩博士論文,基於學術流通及公眾審查,除非作者明示要求不公開,否則就推定他是同意公開的。 教育部原本都行文各大學,要求碩博士生應公開學位論文,但碩博士生常常依據著作權法,拒絕公開。 100年時,在本人建議下,教育部曾決議修改學位授予法及著作權法,取得一致規範。

  5. 一、緣起. 數位網路技術發展之後,新聞媒體的存活及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 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長期免費連結新聞報導吸引受眾,獲得鉅大利益,嚴重斲損新聞媒體既有獲利,使其難以持續經營,遑論編採優質新聞內容,發揮監督政府功能。 網路資訊內容包羅萬象,新聞媒體提供的內容,只是其中一部分,為何會特別引發各國的關切? 這是因為在民主社會中,新聞媒體扮演著提供負責任的資訊,並有效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 沒有健全的新聞媒體,假消息橫行,三權分立運作發生弊端時,無有效的公民力量可以節制,將危及民主政治之發展。 要解決新聞媒體因為大型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免費連結新聞報導所造成的經營困難,各國都想盡各種立法方式,重新適當均衡雙方利益。

  6. 競業禁止條款之破解與攻防. 2011年3月底,以通路行銷見長的蘭奇(Gianfranco Lanci),因不符宏碁經營理念與業績要求,被迫離開宏碁執行長一職。. 當時已有傳聞,宏碁與蘭奇之間曾簽署1年的競業條款,要求蘭奇在卸下宏碁執行長1年內,不得轉任相關產業且不能 ...

  7. 本案在一審時,田納西中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勝訴,認為被告的改作是「合理使用」,因為: (一)雖然新曲具有營利之目的,但不致妨害被告主張合理使用,而大多數的「戲謔仿作」縱有營利目的,其重點仍在於對原著作的戲謔諷刺; (二)新曲確實對原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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