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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陳益清係真善美汽車庭園旅館之負責人,「這個媽咪不叫娘之視聽著作在台灣地區公開上映之著作權係由嘉德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嘉德公司所享有嘉德公司並授權東森電視台再由東森電視台授權有線系統經營業者南桃園傳播

  2. 作者:章忠信. 1315 我經營民宿每個房間都有接上有線電視最近有第四台業者來找我說我的有線電視違反有線電視法中之公播法要我賠錢。 請問我真的違法了嗎? 對方所引的法條是錯誤的,並沒有所謂的有線電視法中之公播法。 民宿業者單純接收電視訊號,沒有再作轉播的行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系統業者 (俗稱第四台業者)可以對於營業場所收取不同於個人住宅的收視費,因為個人住宅是個人收視,營業場所是公眾收視,費率可以不同。 不過,這是指收視費用,不是指著作權的利用費用。 系統業者不是頻道業者 (例如三立綜藝台或NHK、BBC),也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沒有獲得授權,不能再對他人收取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費。

  3. 103年修正之著作權法第65條,係立法委員許忠信等之提案,其主張「合理使用」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並不相同,「合理使用」應係確定構成著作權侵害後之阻卻抗辯,而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之文字,卻使「合理使用」本身 ...

  4.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是由受讓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利用之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被授權人僅享有得利用著作之權利,並不會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利用之專屬授權」,第三十七條第四 ...

  5. 陳進女士已於一九九八年過世,其蕭成家表示無法接受母親的畫作遭裁切,不願該畫作繼續在捷運站展出。 這個案例可以由著作權法來加以分析,讓各方瞭解著作權法如何保護畫家的權利,使利用人得以避免無意間侵害畫家的著作權,也可讓畫家的後代子孫知道如何維護先人畫作的權利。

  6. 一、著作財產權是「專有權」,不僅是「排他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均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某些行為之權利。. 所以,著作財產權不僅是消極的「排他權」,更包括積極的「專有權」。. 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範圍,應包括: (1)自己利用 ...

  7.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自序 1986年10月,純屬偶然的機會,投身政府部門的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工作一段時間後,獲得當時主任委員王全錄先生三次的強力推薦,終於在1995年獲得行政院一年帶職帶薪及全額公費獎學金,前往美國華府西北區的American University,在該校的Washington Colleg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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