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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經過授權就在部落格上播放音樂,就構成侵害著作權,雖然這只是增加部落格的氣氛與質感,並沒有營利行為,但「沒有營利行為」僅能作為法院認定侵害有無重大惡性的參考,不是免除侵害責任的理由。

  2. 從2010年3月開始,美國有一家稱為「權利天堂(RightHaven)」的包抓公司,就藉著這個模糊空間,狠狠地海撈了一筆,引起天怒人怨。. 最後,一向關切網路自由人權的「電子前線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實在看不下去,挺身而出,為所有的網民發聲,對 ...

  3. 部落格VS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5.09.27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部落格(Blog)是近年最熱門的網路現象,只要會打字,不需要有高深的程式技術,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建立自己的部落格,和其他的網友分享心情故事、生活照片、影片 ...

  4.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一般的徵稿或文學獎競賽規則中,常會特別註明:「來稿以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為限,且同一作品請勿兩投」。 實務上,偶也發生有些得獎作品,因為已經公開發表過,而被取消資格。 但也有些作者因為一稿兩投的行為,被列為拒絕往來的黑名單。 徵稿或競賽,為何限於未公開發表的作品,並禁止一稿兩投呢? 這樣的要求,在目前網路活動普遍,新聞台、部落格或社群討論版蓬勃的環境下,到底還有沒有意義? 要如何重新定義未公開發表的真義? 都很值得再思考。 認識「公開發表」 現行著作權法制規定,個人的作品一旦完成,就受保護,不管是不是有「公開發表」,它的保護期間則是到作者死後50年。 然而,在著作權法制剛建立時,作品的「公開發表」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5. 超連結的行為是不是等於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 作者:章忠信. 1769 超連結的行為是不是等於著作權法公開傳輸定義中的,「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如果著作權人將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可以自由接觸,則超連結沒有為被該著作權人之意願,為何還 ...

  6. 作者:章忠信. 1299 將書籍中專業的圖片轉換成圖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作為寫作內容的參考圖片,會不會侵害到他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雖然有合理使用空間,例如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其引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將書籍中專業的圖片轉換成圖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作為寫作內容的參考圖片,會不會侵害到他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要視自己的著作內容及其引用的情形,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7.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2012年3月25日 · 2012-03-25 20:00:38. 章老師您好:. 本人平日興趣便是撰寫部落格,文章內容主要以文字類書籍、電影及漫畫心得評論,由於需要用到截取當中的部份內容圖片作為介紹,像是下列這種方式呈現:http://lonelylong.pixnet.net/blog/post/30524748. http://lonelylong.pixnet.net/blog/po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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