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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 內通盤檢討修正,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圓滿正確運作,並維護被誣告者之 個人法益;逾期未為修正者,前開條例第十六條誣告反坐之規定失其效力 。. 大法官會議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孫森焱 陳 ...

  3.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4.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 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 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 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 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 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 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 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 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 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 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

  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時,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 二 ...

  6.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 ...

  7.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 但次一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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