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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2.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4.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一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 (58) 台經字第 63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 (64) 台經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 (79) 台農字第 048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5.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 之。第二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 之伏流水屬地面水。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6.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水利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3.02.07).pdf. 水利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3.02.07).pdf.

  7.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pdf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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