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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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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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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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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56、62 條條文;並增訂第 4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所列屬「經濟部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水 利署所屬河川分
2008年12月26日 · 一、本規定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用詞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灘地: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在常水量之情況下無水流。 (二)種植:指所有栽植植物之行為,包括栽植農作物,實施綠美化及配合環境保育保留既有植物等。 (三)木本植物:植物的莖堅挺,有形成層,能定期生長使莖的直徑加大者。 (四)成木:木本植物自然成長至開始開花結果後稱之。 (五)草本植物:植物的莖柔軟,無形成層者。 (六)蔓藤植物:軟莖植物依附在地面或牆壁等直立物生長之植物。 (七)喬木:成木高度超過一百五十公分者。 (八)灌木:成木高度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下者。 (九)高莖作物:農作物成株高度超過五十公分者。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五年;准予展期者,加註展期使用期間,並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