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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漢來海港餐廳訂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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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餐完畢後,這兩創作者卻決定拒絕支付在餐廳的消費,他們認為,既然餐廳主人在現場演奏他們的音樂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法律用語,即對等的代價),他們理所當然也不必就餐廳所提供的雅座及美食支付費用。

  2. 餐廳之外觀及店招,及餐廳內部裝潢,顯見確實係在系爭 兩餐廳內所拍攝,而該日包廂內除了持攝影設備的男性人員 外,尚可輕易辨識現場另有女性消費人員在場,且其等均分

  3. 不過,營業場所為了不希望其特殊的空間營造與經營氣氛被模仿,也不知道照相的消費者是真的為個人非營利之目的,還是競爭對受派的密探,可以在服務條件或消費規定上要求不准攝影,這樣的要求不是依著作權法,而是一般消費契約,消費者若不遵守,可以

  4. 可不可以自己將音樂作成檔案,透過有線系統或網路提供營業場所公開使用收錢? 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這樣的經營是否可以有意見,提出干涉? 營業場所使用音樂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及授權,通常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進行洽談使用付費程序。

  5. 到底要怎樣約定才好,最關鍵的當然是要看出資人願意支付多少錢,付越多錢就可以得到更多。 約定由出資人取得「著作人」地位,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就能完全掌握著作的利用,不必擔心省略「著作人」姓名會不會引發抗議,或修改內容要不要再取得「著作人」同意的問題。 當然,如果是出資請大師完成象徵公司經營理念的設計著作,肯定要以大師為「著作人」,這樣才能凸顯著作的文化藝術價值。 在受聘人方面,有時也要仔細思考一下,若是讓出了「著作人」地位,明明是自己嘔心瀝血的著作,卻看不到自己的名字,或是讓出了「著作財產權」,以後在其他的案子中,就不可以再使用自己先前完成的著作,這到底划不划算?

  6. 1492 「二次公播」是不是找九太公司就可以解決問題?. 「二次公播」不是法律用語,真正的意思是對公眾公開的場所,例如旅館、醫院、餐廳、百貨公司、大賣場等,接收廣播電視節目之後,再轉播給消費者觀賞。. 依據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規定 ...

  7. 作者:章忠信.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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