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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規定,則是基於公有古物之複製品必須原材質、原貌重製,避免以假亂真或失真之考量,二者目的不同。 故除屬於原材質、原貌重製之複製,必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及其相關子法辦理之外,應儘可能不予管制,以免違背著作權法關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立法本旨。 八、關於公有古物之kuso利用,涉及是否不當修改之議題,雖然著作權第17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改變權,依第18條規定係永久保護,不因著作財產權消滅而受影響,但kuso利用正是文創產業之特色,司法機關也未見曾認定構成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之案例。 即使希望做有效之規範,也是屬於著作權法立法政策之考量範圍,無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規範。

  2. 「著作權」並一定之有形物體,純屬法律上抽象存在之概念,其與汽車、鋼筆等屬於「有體財產權」之「物權」,並不相同。 「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3. 內組裝其製作之家具樣品,並非進行天花板、牆面或地板 等室內裝修工程,更與建築物之興建無關,故原告實際上 只是在房間內組裝家具樣品,其將單純的「家具樣品」組

  4.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5. 大哉問. 轉印畫作或圖案於衣服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1794 將喜歡的畫作或卡通圖案印在衣服上,會構成「抄襲」或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將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衣服上,是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 個人把自己喜歡的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自己的衣服上,可以主張第五十一條之合理使用,如果再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適當方式註明其作者,並無所謂「抄襲」或侵害著作權。 但是,把別人的畫作或卡通圖案轉印在衣服上,於市場上銷售,就不屬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就必須取得授權了。

  6. 作者:章忠信. 201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

  7. 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a)項後段對於未經授權改作他人之著作,不賦予著作權,係於「毒果樹理論」或「法律不保護不乾淨之手」等之衡平法(Equity)原則下,明文排除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既該項規定,自無不保護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著作。 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