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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用別人的著作,應該獲得授權,但是不是應該付費,就不一定,這要看市場在一方。 如果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權人的好處,遠大於利用人利用的好處,則利用人不但不必付費,說不定還可以收到一筆可觀的回餽金。

  2. 對於他人的著作之參考,如果是「觀念」之引用,不涉及著作權議題,利用人將他人著作註明於「參考資料」即可,這是學術上之尊重與學術倫理的問題,與著作權無關;若是引用文字表達,應在所引文字作上、下引號,以使讀者確知哪一部分是引用者自著部分 ...

  3. 不過,使用「參考資料」的方式臚列著作所引用資料來源,只能作為說明創作本文時曾參閱過那些著作,尚無法使讀者明白地知悉,那一段文字引自哪一本書或哪一篇文章的片段,以與作者自己的創作作區隔,不能認為是「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

  4. 原作者若又創作同性質著作,一定要重新創作,不能再使用舊資料,所以,若是類似教科書的不同版本,會使用到先前版本的內容,在一開始就應該保留部分權利,以利下次再度利用自己的作品。

  5. 為避免捲入不必的紛爭,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立場,應很容易自行檢測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準。此外,除非有把握構成「合理使用」,否則,利用他人著作前先打聲招呼,獲得同意,是最保險的作法。

  6. 不管是哪一個學科領域,關於誰是論文的「作者」,在著作權法或學術倫理的認定上,並沒有不同。 如果會認定有所不同,必定是積弊已久,積非成是的錯誤觀念,必須加以導正。 甚麼叫做「作者」? 寫論文的人才是「作者」,沒有寫論文的人,不管他對這篇文章多麼有貢獻,都不能稱為「作者」。 寫論文的人,一般通稱或學術上稱為「作者」,著作權法稱為「著作人」,就是「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概念」或「發現」,在學術研究上很重要,不過,同一個「概念」或「發現」,可以被不同的人寫成不同的論文,每一篇論文都是一件「著作」,各自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7. <解説>. 著作財産権の存続期間は、原則的に著作者の生存期間及びその死後50年間である。 変名著作又は無名の著作にあっては、著作者の死亡時期が不明であることから著作財産権の存続期間が計算できないため、特別に「著作の公開発表後50年間存続する」ものと規定した。 ただし、誰による創作なのか不明であっても当該著作者の死後50年を経過していることが証明できる場合には、著作財産権の最長保護期間は、「著作者の生存期間及びその死後50年」を超過しないという原則を徹底するために、法律は著作財産権を消滅させる旨規定した。